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译文
据我了解,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把时刻不忘报杀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礼制,想方设法,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赵师韫杀他,那就并不违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错杀,而是因为犯法被杀。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模糊了。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杀掉他”,不过是不问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这种违背圣贤经传教导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韫,就合乎礼制了。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克尽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谨发表上面的意见。
注释
(1)伏见:看到。旧时下对上有所陈述时的表敬之辞。下文的“窃”,也是下对上表示敬意的。天后:即武则天(624—705),名曌(即“照”),并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县)人。655年(唐高宗李治永徽六年)被立为皇后,李治在世时即参预国政。后废睿(ruì)宗李旦自立,称“神圣皇帝”,改国号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复位后,被尊为“则天大圣皇帝”,后人因称武则天。
(2)同州:唐代州名,辖境相当于今陕西省大荔、合阳、韩城、澄城、白水等县一带。下邽(guī):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
(3)县吏赵师韫:当时的下邽县尉。
(4)陈子昂(661—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省射洪县)人。武后时曾任右拾遗,为谏诤之官。旌(jīng):表彰。闾:里巷的大门。
(5)过:错误,失当。
(6)礼:封建时代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泛称。
(7)黩(dú)刑:滥用刑法。黩,轻率。
(8)僭(jiàn):超出本分。
(9)制:制定,规定。
(10)刺谳(yàn):审理判罪。
(11)原:推究。端:原因。
(12)州牧:州的行政长官。
(13)蒙冒:蒙蔽,包庇。
(14)戴天:头上顶着天,意即和仇敌共同生活在一个天地里。《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
(15)枕戈:睡觉时枕着兵器。
(16)介然:坚定的样子。自克:自我控制。
(17)谢之:向他认错。
(18)愆(qiàn):过错。
(19)戕(qiāng):杀害。
(20)悖骜(bèiào):桀骜不驯。悖,违背。骜,傲慢。
(21)邦典:国法。
(22)《周礼》:又名《周官》,《周官经》,儒家经典之一。内容是汇编周王室的官制和战国时代各国的制度等历史资料。
(23)调人:周代官名。
(24)《春秋公羊传》:即《公羊传》,为解释《春秋》的三传之一(另二传是《春秋左氏传》和《春秋谷梁传》)。旧题战国时齐人、子夏弟子公羊高作,一说是他的玄孙公羊寿作。
(25)推刃:往来相杀。
思想内涵
柳宗元《驳复仇议》是一篇高扬以人为本思想的光辉篇章。它以对弱者的深切同情,批驳初唐陈子昂“既诛且旌”的论点,并且,阐述了“调”即和谐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全文层次清楚、内容丰富,对今天,依然有启发。
《驳复仇议》中,柳宗元不仅破字当头,对陈子昂进行了毫不客气的否定与反对,读来“劲畅”;而且,立在其中,联想到社会矛盾与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确有“卓识”。概括一下,全文大致有四个层面:
一、“旌”与“诛”不能并用。
柳宗元先说,“礼”与“刑(法)”,尽管性质相同、目标一致,都在于“防乱”,但它们的应用,却判然分离,即,“礼”是“本情以正褒贬”,它必须调查“诚(好)”或“伪(坏)”的事实;“法”,是“穷理以定赏罚”,它注重研究“曲(错)”或“直(对)”的结论。一个是“始(本)”,一个是“端(末)”。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柳宗元继续说,徐元庆做了可“旌”的“诚(好)”事,陈子昂却硬要将他放到“曲(错)”的位置,说“彼杀之,我乃杀之”,这叫做“滥”,造成“黩刑(枉法)”;相反,如果徐元庆的确“曲(错)”了,该“执而诛之”,却偏要说他做了“诚(好)”事,那么,这是“僭”,“坏礼(礼不健全)甚矣”。基于这种分析,柳宗元认为,陈子昂所谓“既诛且旌”应该“编之于令、永为国典”的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无法“趋义”、“违害”)。
二、既然徐元庆是“守礼而行义”者,那么,他就一定不会与“王法”为敌(守法人)。
《新唐书·孝友·张琇传》载:“武后时,下邽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元庆变姓名为驿家保。久之,师韫以御史舍亭下,元庆手杀之,自囚诣官。”从此案例,我们大致可获两点信息:(一)徐爽无罪;(二)徐元庆有冤。事实上,柳宗元就是根据这两个判断,认为,赵师韫杀害徐爽,是“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使徐元庆蒙冤;加之,“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使徐元庆无处申冤。于是,他才同赵师韫不共戴天,“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应该说,柳宗元对此行动,给予了极高评价,他说,徐元庆的“不忘仇”,是“孝”;徐元庆的“不爱(怕)死”,是“义”。这样一个“守礼而行义”的人,“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他又怎么可能做出“悖骜而凌上”,即,“仇天子之法”、“戕奉法之吏”的错误举动来?
三、在一来一往的“两下相杀”中,徐元庆是值得同情的弱者。
柳宗元说,在徐元庆与赵师韫的尖锐对立中,他是“弱”者;另外,在徐元庆与州牧、刑官的据理力争中,他又是“寡”者。就是这样一个弱者、寡者,做出了令“执事者”(指州牧、刑官等)“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要忙着认错、道歉)”的“得礼”(徐爽没有“抵罪触法,陷于大戮”)之事,本该旌表,却置死地,使柳宗元对徐元庆的悲惨遭遇,深感不平与无道;他坚定地站在弱者的立场上,大声疾呼:“而又何诛焉!”使我们仿佛听到了他那发自心灵深处的怒吼。真的,我们还非常有必要研究柳宗元满怀同情的措词:“吁号不闻”、“介然自克”、“即死无憾”、“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暴寡胁弱”、 “服孝死义”等,正所谓“深痛至愤所不能已者”。
四、解决普遍存在着的社会矛盾与冲突,最理想的境界是“调”。
陈子昂在《复仇议状》中,说了这样一段话:“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认为,作为儿子,都有亲生父亲,如果大家因为爱自己的父亲而去恨凶手、杀仇人,那么,势必带来难以掌控的混乱状况。对此论调,柳宗元驳斥道,陈子昂一方面侈谈“礼”如何如何,另一方面,却又不懂“礼”的中心内容,即,“礼”的性质与目标,在于“防乱”;而“防”的最有效办法,莫过于“调”字。于是,他引用《周礼·地官·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指出,国家的治理,需设“调人”官职,他们的责任所在,是化解怨恨;而他们的理念,则是劝阻仇杀,不管应不应当。在这里,我们分明见出柳宗元引述的用心,即,如果积极主动地去“调”了,那么,“杀人”的概率必然会大大降低,而陈子昂所说“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局面,也根本不会再发生(“不除害”)。 既然如此,那么,“调”究竟包含了什么样的具体内容?
在柳宗元那里,“调”绝非随便的字眼;他以自己的体验与感受,从宏观与微观的各个层面,进行过严肃而又深入的思考,即,他把可以“防乱”的“调”字,放到整个“王法”的系统中去,认为,它是不可或缺的:
(一)官要守法。柳宗元说,官吏,在行政的过程中,要无条件地“奉法”:“凡为治者,杀(人),无赦”。而不能知法犯法,即,蓄“私怨”、鼓“吏气”、“虐于非辜”。这就不但不能被群众容纳与接受,反而,会引起仇恨。
(二)上下不可蒙冒(蒙蔽、掩盖)。柳宗元认为,当下级官吏为自己的利益而引发仇恨时,上级要“闻”、要“问”,而不是“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所谓“闻”,即,认真地倾听百姓的“冤抑沉痛”;所谓“问”,即,与百姓仔细地攀谈,不让他们“号无告”。柳宗元继续批判,除此之外,“执事者”还应对自己不但没有监督,反而蒙蔽、掩盖、纵容、包庇犯法的下级,感到羞耻与惭愧,因为,徐元庆的最终“复仇”,与他们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
(三)要用调查研究的方法和手段。柳宗元引《周礼·地官·调人》,有这样一句话:“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所谓“令”,有“使用”意。使用什么?使用方法或手段。之前,柳宗元说:“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指,如果“王法”完备,那就必定离不开调查:这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也需研究:这究竟是对还是错。可以这样说,调查研究,就是“调”的方法和手段;也只有在这个过程中,“情(事实)”、“理(道理)”得以清楚,为化解与消除矛盾,奠定客观基础。 根据以上分析,柳宗元“以人为本”的思想自然而然地凸现出来了。
细分一下,至少有这么两点,依然有现实意义与启发作用:
(一)珍爱生命。在《驳复仇议》中,我们不仅看到了柳宗元对犯法官吏的无比憎恨,也注意到了他对百姓生命的无限爱惜。他驳陈子昂,是用谴责的笔触去写的,比如“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矛头直指陈子昂的助纣为虐,认为,他“反以为戮”,开了“滥”杀之戒,真正是“不议曲直”、“暴寡胁弱”,丧失了起码的人性与良知。柳宗元对死难者的同情,在其他作品中,也有反映,如,在《答元饶州论政理书》中,说,“敝政”使“贫者愈困饿死亡而莫之省”;在《捕蛇者说》中,控诉赋敛之毒,导致“死者相藉也”;再如《非〈国语〉·戮仆》篇,柳宗元批评晋中军司马魏绛不杀公子而斩其仆,是“害无罪”、“非能刑”、“不亦甚乎”!
(二)联系群众。在《驳复仇议》中,柳宗元说,作为一个“守礼而行义”者,徐元庆绝不会与“王法”为敌。他之杀赵师韫,直接原因是赵“虐于非辜”;间接原因,在于“执事者”的不闻不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柳宗元认为,人民是有反抗的力量的;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对立面的扩大,柳宗元又提出了一个非常迫切的任务,即,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他论述道,一部完备的“王法”,对执政者要提出较高的要求:见民生不能不闻不问,而应“刺谳(定案)其诚伪,考正其曲直”;甚至,还应反思,为自己没能联系好群众、使人民受惠而“有惭色”。
赏析
《驳复仇议》作者柳宗元(773—819),该文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的观点是矛盾的,是不足取的,进而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败、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全文观点鲜明,逻辑严密,驳论有力。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圭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陈子昂则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的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事编入律令。当时,大家都赞同陈子昂的主张。
柳宗元的这篇文章,是驳斥陈子昂的主张的。他引经据典,说明这种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人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对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
文章分析透辟,语言精炼而准确。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洁廉悍”的风格。
本文属于议论文中的驳论。作者针对陈子昂在《复仇议》中对徐元庆案件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文章一开始,作者就旗帜鲜明地指出陈子昂的主张是错误的。接着,文章从“礼”和“刑”的辩证关系,得出了“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的结论。由这个结论很自然地过渡到对陈子昂提出的“诛之而旌其闾”错误论点的批驳上。“诛”和“旌”是矛盾的,怎么能同时施加在同一个人身上呢?更为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经典著作来为自己的观点作佐证,这就使得本文的论点无懈可击。
本文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手段缜密严谨,语言犀利明快,选词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称上乘之作,值得我们仿效。
唐代·柳宗元的简介
柳宗元(773年-819年),字子厚,唐代河东(今山西运城)人,杰出诗人、哲学家、儒学家乃至成就卓著的政治家,唐宋八大家之一。著名作品有《永州八记》等六百多篇文章,经后人辑为三十卷,名为《柳河东集》。因为他是河东人,人称柳河东,又因终于柳州刺史任上,又称柳柳州。柳宗元与韩愈同为中唐古文运动的领导人物,并称“韩柳”。在中国文化史上,其诗、文成就均极为杰出,可谓一时难分轩轾。
...〔► 柳宗元的诗(64篇)〕月日,愈再拜:天地之滨,大江之濆,有怪物焉,盖非常鳞凡介之品匹俦也。其得水,变化风雨,上下于天不难也。
其不及水,盖寻常尺寸之间耳,无高山大陵旷途绝险为之关隔也,然其穷涸,不能自致乎水,为獱獭之笑者,盖十八九矣。如有力者,哀其穷而运转之,盖一举手一投足之劳也。然是物也,负其异於众也,且曰:“烂死于沙泥,吾宁乐之;若俯首贴耳,摇尾而乞怜者,非我之志也。”是以有力者遇之,熟视之若无睹也。其死其生,固不可知也。
今又有有力者当其前矣,聊试仰首一鸣号焉,庸讵知有力者不哀其穷而忘一举手,一投足之劳,而转之清波乎?其哀之,命也;其不哀之,命也;知其在命,而且鸣号之者,亦命也。
愈今者,实有类于是,是以忘其疏愚之罪,而有是说焉。阁下其亦怜察之。
恽材朽行秽,文质无所底,幸赖先人余业,得备宿卫。遭遇时变,以获爵位。终非其任,卒与祸会。足下哀其愚,蒙赐书教督以所不及,殷勤甚厚。然窃恨足下不深推其终始,而猥随俗之毁誉也。言鄙陋之愚心,若逆指而文过;默而息乎,恐违孔氏各言尔志之义。故敢略陈其愚,惟君子察焉。
恽家方隆盛时,乘朱轮者十人,位在列卿,爵为通侯,总领从官,与闻政事。曾不能以此时有所建明,以宣德化,又不能与群僚同心并力,陪辅朝庭之遗忘,已负窃位素餐之责久矣。怀禄贪势,不能自退,遂遭变故,横被口语,身幽北阙,妻子满狱。当此之时,自以夷灭不足以塞责,岂意得全首领,复奉先人之丘墓乎?伏惟圣主之恩不可胜量。君子游道,乐以忘忧;小人全躯,说以忘罪。窃自念过已大矣,行已亏矣,长为农夫以末世矣。是故身率妻子,戮力耕桑,灌园治产,以给公上,不意当复用此为讥议也。
夫人情所不能止者,圣人弗禁。故君父至尊亲,送其终也,有时而既。臣之得罪,已三年矣。田家作苦。岁时伏腊,烹羊炰羔,斗酒自劳。家本秦也,能为秦声。妇赵女也,雅善鼓瑟。奴婢歌者数人,酒后耳热,仰天抚缶而呼乌乌。其诗曰:“田彼南山,芜秽不治。种一顷豆,落而为萁。人生行乐耳,须富贵何时!”是日也,奋袖低昂,顿足起舞;诚滛荒无度,不知其不可也。恽幸有余禄,方籴贱贩贵,逐什一之利。此贾竖之事,污辱之处,恽亲行之。下流之人,众毁所归,不寒而栗。虽雅知恽者,犹随风而靡,尚何称誉之有?董生不云乎:“明明求仁义,常恐不能化民者,卿大夫之意也。明明求财利,常恐困乏者,庶人之事也。”故道不同,不相为谋,今子尚安得以卿大夫之制而责仆哉!
夫西河魏土,文侯所兴,有段干木、田子方之遗风,漂然皆有节概,知去就之分。顷者足下离旧土,临安定,安定山谷之间,昆戎旧壤,子弟贪鄙,岂习俗之移人哉?于今乃睹子之志矣!方当盛汉之隆,愿勉旃,毋多谈。
古之所谓豪杰之士者,必有过人之节。人情有所不能忍者,匹夫见辱,拔剑而起,挺身而斗,此不足为勇也。天下有大勇者,卒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此其所挟持者甚大,而其志甚远也。
夫子房受书于圯上之老人也,其事甚怪;然亦安知其非秦之世,有隐君子者出而试之。观其所以微见其意者,皆圣贤相与警戒之义;而世不察,以为鬼物,亦已过矣。且其意不在书。
当韩之亡,秦之方盛也,以刀锯鼎镬待天下之士。其平居无罪夷灭者,不可胜数。虽有贲、育,无所复施。夫持法太急者,其锋不可犯,而其势未可乘。子房不忍忿忿之心,以匹夫之力而逞于一击之间;当此之时,子房之不死者,其间不能容发,盖亦已危矣。
千金之子,不死于盗贼,何者?其身之可爱,而盗贼之不足以死也。子房以盖世之才,不为伊尹、太公之谋,而特出于荆轲、聂政之计,以侥幸于不死,此圯上老人所为深惜者也。是故倨傲鲜腆而深折之。彼其能有所忍也,然后可以就大事,故曰:“孺子可教也。”
楚庄王伐郑,郑伯肉袒牵羊以逆;庄王曰:“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遂舍之。勾践之困于会稽,而归臣妾于吴者,三年而不倦。且夫有报人之志,而不能下人者,是匹夫之刚也。夫老人者,以为子房才有余,而忧其度量之不足,故深折其少年刚锐之气,使之忍小忿而就大谋。何则?非有生平之素,卒然相遇于草野之间,而命以仆妾之役,油然而不怪者,此固秦皇之所不能惊,而项籍之所不能怒也。
观夫高祖之所以胜,而项籍之所以败者,在能忍与不能忍之间而已矣。项籍唯不能忍,是以百战百胜而轻用其锋;高祖忍之,养其全锋而待其弊,此子房教之也。当淮阴破齐而欲自王,高祖发怒,见于词色。由此观之,犹有刚强不忍之气,非子房其谁全之?
太史公疑子房以为魁梧奇伟,而其状貌乃如妇人女子,不称其志气。呜呼!此其所以为子房欤!
二月十六日,前乡贡进士韩愈,谨再拜言相公阁下:
向上书及所著文后,待命凡十有九日,不得命。恐惧不敢逃遁,不知所为,乃复敢自纳于不测之诛,以求毕其说,而请命于左右。
愈闻之:蹈水火者之求免于人也,不惟其父兄子弟之慈爱,然后呼而望之也。将有介于其侧者,虽其所憎怨,苟不至乎欲其死者,则将大其声疾呼而望其仁之也。彼介于其侧者,闻其声而见其事,不惟其父兄子弟之慈爱,然后往而全之也。虽有所憎怨,苟不至乎欲其死者,则将狂奔尽气,濡手足,焦毛发,救之而不辞也。若是者何哉?其势诚急而其情诚可悲也。
愈之强学力行有年矣。愚不惟道之险夷,行且不息,以蹈于穷饿之水火,其既危且亟矣,大其声而疾呼矣。阁下其亦闻而见之矣,其将往而全之欤?抑将安而不救欤?有来言于阁下者曰:“有观溺于水而爇于火者,有可救之道,而终莫之救也。”阁下且以为仁人乎哉?不然,若愈者,亦君子之所宜动心者也。
或谓愈:“子言则然矣,宰相则知子矣,如时不可何?”愈窃谓之不知言者。诚其材能不足当吾贤相之举耳;若所谓时者,固在上位者之为耳,非天之所为也。前五六年时,宰相荐闻,尚有自布衣蒙抽擢者,与今岂异时哉?且今节度、观察使及防御营田诸小使等,尚得自举判官,无间于已仕未仕者;况在宰相,吾君所尊敬者,而曰不可乎?古之进人者,或取于盗,或举于管库。今布衣虽贱,犹足以方乎此。情隘辞蹙,不知所裁,亦惟少垂怜焉。
愈再拜。
老子曰:“至治之极,邻国相望,鸡狗之声相闻,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乐其业,至老死不相往来。”必用此为务,挽近世涂民耳目,则几无行矣。
太史公曰:夫神农以前,吾不知已。至若《诗》、《书》所述虞、夏以来,耳目欲极声色之好,口欲穷刍豢 之味,身安逸乐而心夸矜势能之荣。使俗之渐民久矣,虽户说以眇 论,终不能化。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 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
夫山西饶材、竹、旄、玉石,山东多鱼、盐、漆、丝、声色,江南出棻、梓、姜、桂、金、锡、连、丹沙、犀、玳瑁、珠玑、齿、革,龙门、碣石 北多马、牛、羊、旃、裘、筋、角;铜、铁则千里往往山出置。此其大较也。皆中国人民所喜好,谣俗被服饮食奉生送死之具也。故待农而食之,虞 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此宁有政教发征期会哉?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故物贱之征贵,贵之征贱,各劝其业,乐其事,若水之趋下,日夜无休时,不召而自来,不求而民出之。岂非道之所符,而自然之验邪?
《周书》 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财匮少而山泽不辟 矣。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 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上则富国,下则富家。贫富之道,莫之夺予,而巧者有余,拙者不足。故太公望 封于营丘,地潟卤,人民寡,于是太公劝其女功,极技巧,通鱼盐,则人物归之, 繦至 而辐凑。故齐冠带衣履天下,海岱之闲敛袂而往朝焉。其后齐中衰,管子修之,设轻重九府,则桓公以霸,九合诸侯,一匡天下;而管氏亦有三归,位在陪臣,富于列国之君。是以齐富强至于威宣 也。
故曰: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礼生于有而废于无。故君子富,好行其德;小人富,以适其力。渊深而鱼生之,山深而兽往之,人富而仁义附焉。富者得执益彰,失执则客无所之,以而不乐。夷狄益甚。谚曰:“千金之子,不死于市。”此非空言也。故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壤壤,皆为利往。”夫千乘之王,万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犹患贫,而况匹夫编户 之民乎!
齐孝公伐我北鄙,公使展喜犒师。使受命于展禽。
齐侯未入竟,展喜从之。曰:“寡君闻君亲举玉趾,将辱于敝邑,使下臣犒执事。”齐侯曰:“鲁人恐乎?”对曰:“小人恐矣,君子则否。”齐侯曰:“室如县罄,野无青草,何恃而不恐?”对曰:“恃先王之命。昔周公、大公,股肱周室,夹辅成王,成王劳之而赐之盟。曰:‘世世子孙,无相害也。’载在盟府,太师职之。桓公是以纠合诸侯而谋其不协,弥缝其阙而匡救其灾,昭旧职也。及君即位,诸侯之望曰:‘其率桓之功。’我敝邑用不敢保聚。曰:‘岂其嗣世九年,而弃命废职,其若先君何!君必不然。’恃此以不恐。”齐侯乃还。
伯乐一过冀北之野,而马群遂空。夫冀北马多天下。伯乐虽善知马,安能空其郡邪?解之者曰:“吾所谓空,非无马也,无良马也。伯乐知马,遇其良,辄取之,群无留良焉。苟无良,虽谓无马,不为虚语矣。”
东都,固士大夫之冀北也。恃才能深藏而不市者,洛之北涯曰石生,其南涯曰温生。大夫乌公,以鈇钺镇河阳之三月,以石生为才,以礼为罗,罗而致之幕下。未数月也,以温生为才,于是以石生为媒,以礼为罗,又罗而致之幕下。东都虽信多才士,朝取一人焉,拔其尤;暮取一人焉,拔其尤。自居守河南尹,以及百司之执事,与吾辈二县之大夫,政有所不通,事有所可疑,奚所咨而处焉?士大夫之去位而巷处者,谁与嬉游?小子后生,于何考德而问业焉?缙绅之东西行过是都者,无所礼于其庐。若是而称曰:“大夫乌公一镇河阳,而东都处士之庐无人焉。”岂不可也?
夫南面而听天下,其所托重而恃力者,惟相与将耳。相为天子得人于朝廷,将为天子得文武士于幕下,求内外无治,不可得也。愈縻于兹,不能自引去,资二生以待老。今皆为有力者夺之,其何能无介然于怀邪?生既至,拜公于军门,其为吾以前所称,为天下贺;以后所称,为吾致私怨于尽取也。留守相公首为四韵诗歌其事,愈因推其意而序之。
崔武子见棠姜而美之,遂取之。庄公通焉。崔子弑之。
晏子立于崔氏之门外。其人曰:“死乎?”曰:“独吾君也乎哉,吾死也?”曰:“行乎?”曰:“吾罪也乎哉,吾亡也?”曰:“归乎?”曰:“君死,安归?君民者,岂以陵民?社稷是主。臣君者,岂为其口实?社稷是养。故君为社稷死,则死之;为社稷亡,则亡之。若为己死,而为己亡,非其私暱,谁敢任之?且人有君而弑之,吾焉得死之?而焉得亡之?将庸何归?”门启而入,枕尸股而哭。兴,三踊而出。人谓崔子:“必杀之。”崔子曰:“民之望也,舍之得民。”
韩子曰:“儒以文乱法,而侠以武犯禁。”二者皆讥,而学士多称于世云。至如以术取宰相、卿、大夫,辅翼其世主,功名俱著于《春秋》,固无可言者。及若季次、原宪,闾巷人也,读书怀独行君子之德,义不苟合当世,当世亦笑之。故季次、原宪,终身空室蓬户,褐衣疏食不厌。死而已四百余年,而弟子志之不倦。今游侠,其行虽不轨于正义,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已诺必诚,不爱其躯,赴士之厄困,既已存亡死生矣,而不矜其能。羞伐其德。盖亦有足多者焉。
且缓急,人之所时有也。太史公曰:昔者虞舜窘于井廪,伊尹负于鼎俎,傅说匿于傅险,吕尚困于棘津,夷吾桎梏,百里饭牛,仲尼畏匡,菜色陈、蔡。此皆学士所谓有道仁人也,犹然遭此灾,况以中材而涉乱世之末流乎?其遇害何可胜道哉!鄙人有言曰:“何知仁义,已享其利者为有德。”故伯夷丑周,饿死首阳山,而文、武不以其故贬王;跖跻暴戾,其徒诵义无穷。由此观之,“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侯之门,仁义存。”非虚言也。今拘学或抱咫尺之义,久孤于世,岂若卑论侪俗,与世浮沉而取荣名哉!而布衣之徒,设取予然诺,千里诵义,为死不顾世。此亦有所长,非苟而已也。故士穷窘而得委命,此岂非人之所谓贤豪间者邪?诚使乡曲之侠,予季次、原宪比权量力,效功于当世,不同日而论矣。要以功见言信,侠客之义,又曷可少哉!
古布衣之侠,靡得而闻已。近世延陵、孟尝、春申、平原、信陵之徒,皆因王者亲属,藉于有土卿相之富厚,招天下贤者,显名诸侯,不可谓不贤者矣。比如顺风而呼,声非加疾,其势激也。至如闾巷之侠,修行砥名,声施于天下,莫不称贤,是为难耳!然儒、墨皆排摈不载。自秦以前,匹夫之侠,湮灭不见,余甚恨之。以余所闻,汉兴,有朱家、田仲、王公、剧孟、郭解之徒,虽时扞当世之文罔,然其私义,廉洁退让,有足称者。名不虚立,士不虚附。至如朋党宗强比周,设财役贫,豪暴侵凌孤弱,恣欲自快,游侠亦丑之。余悲世俗不察其意,而猥以朱家、郭解等,令与豪暴之徒同类而共笑之也。
士君子立身事主,既名知己,则当竭尽智谋,忠告善道,销患于未形,保治于未然,俾身全而主安。生为名臣,死为上鬼,垂光百世,照耀简策,斯为美也。苟遇知己,不能扶危为未乱之先,而乃捐躯殒命于既败之后;钓名沽誉,眩世骇俗,由君子观之,皆所不取也。
盖尝因而论之:豫让臣事智伯,及赵襄子杀智伯,让为之报仇。声名烈烈,虽愚夫愚妇莫不知其为忠臣义士也。呜呼!让之死固忠矣,惜乎处死之道有未忠者存焉——何也?观其漆身吞炭,谓其友曰:“凡吾所为者极难,将以愧天下后世之为人臣而怀二心者也。”谓非忠可乎?及观其斩衣三跃,襄子责以不死于中行氏,而独死于智伯。让应曰:“中行氏以众人待我,我故以众人报之;智伯以国士待我,我故以国士报之。”即此而论,让馀徐憾矣。
段规之事韩康,任章之事魏献,未闻以国士待之也;而规也章也,力劝其主从智伯之请,与之地以骄其志,而速其亡也 。郄疵之事智伯,亦未尝以国士待之也;而疵能察韩、魏之情以谏智伯。虽不用其言以至灭亡,而疵之智谋忠告,已无愧于心也。让既自谓智伯待以国士矣,国士——济国之上也。当伯请地无厌之日,纵欲荒暴之时,为让者正宜陈力就列,谆谆然而告之日:“诸侯大夫各安分地,无相侵夺,古之制也。今无故而取地于人,人不与,而吾之忿心必生;与之,则吾之骄心以起。忿必争,争必败;骄必傲,傲必亡”。谆切恳至,谏不从,再谏之,再谏不从,三谏之。三谏不从,移其伏剑之死,死于是日。伯虽顽冥不灵,感其至诚,庶几复悟。和韩、魏,释赵围,保全智宗,守其祭祀。若然,则让虽死犹生也,岂不胜于斩衣而死乎?
让于此时,曾无一语开悟主心,视伯之危亡,犹越人视秦人之肥瘠也。袖手旁观,坐待成败,国士之报,曾若是乎?智伯既死,而乃不胜血气之悻悻,甘自附于刺客之流。何足道哉,何足道哉!虽然,以国士而论,豫让固不足以当矣;彼朝为仇敌,暮为君臣,腆然而自得者,又让之罪人也。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