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省刑罚。
犹轻典。
轻罪。
减省刑罚。
引《韩诗外传》卷三:“省事轻刑,则痿不作。”
《宋书·沉攸之传》:“今皇上圣明,将相仁厚,约法三章,轻刑缓赋,年登岁阜,家给人足。”
犹轻典。参见“轻典”。
引《后汉书·崔寔传》:“右趾者既殞其命,笞挞者往往至死,虽有轻刑之名,其实杀也。”
唐•杜甫 《题郑十八著作丈故居》诗:“可念此翁怀直道,也沾新国用轻刑。”
宋•王安石 《汉文帝》诗:“轻刑死人众,丧短生者偷。仁孝自此薄,哀哉不能谋。”
轻罪。
引《文选·任昉<齐竟陵文宣王行状>》:“未尝鞠人於轻刑,錮人於重议。”
吕向 注:“言人有轻刑者,宽而不问。”
不重的刑罚。
引《商君书·去彊》:「国彊,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
减省降低刑罚。
引三国·魏·曹丕〈议轻刑诏〉:「广议轻刑,以惠百姓。」
轻刑是汉语词汇,拼音qīng xíng,是指减省刑罚。